《民法典》背景下企业清算时的董事、高管责任
因疫情反复导致经济下行,一些企业可能面临经营较为困难的处境。当企业面临破产清算时,作为企业的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到底能否一走了之?对企业的破产清算到底负有什么责任呢?下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某公司申请破产后,其破产管理人在对其进行破产清算时通知其股东配合清算义务,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等,但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的蔡某,及该公司的股东均未配合提供,导致该公司无法清算。破产管理人遂根据《民法典》第七十条之规定起诉该公司的两位股东和作为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的蔡某,要求三者对公司未能清偿的破产债权承担连带责任。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作出民事判决,该判决中载明,法院认为蔡某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进入破产清算期间,作为公司配合清算的义务人,其未提交财务账册等重要文件,导致该公司因无财务账册等重要文件而无法进行破产清算。其行为构成怠于履行法定的配合清算义务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蔡某赔偿破产债权7,596,800元。
上面的案子不是个案,我们通过查询“威科先行”进行了不完全的统计,目前涉及“董监高的清算责任纠纷”的裁判文书2019年共有142份、2020年共有173份、2021年共有236份,该类型案子增长趋势明显。
那么,我们不禁思考,在公司破产清算情况下,公司的董事、高管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第一,《民法典》第七十条告诉我们,法人的董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清算义务人的义务是成立清算组、组织清算,负责企业清算事务的具体实施。
为什么《民法典》规定董事等执行或决策机构作为清算义务人呢?考虑到董事等执行机构或决策机构,在日常经营中直接负责公司的运营,相比于股东更了解公司的情况;而且通常直接管理或保管公司的印章、财务账册等重要文件,由其作为清算义务人具有职权上的便利性,可以有效防止公司财产的流失,保护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从立法来看,《公司法修订草案》的征求意见稿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一般情况下,公司的董事等执行或决策机构将默认作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
第二,清算义务人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呢?
《民法典》第七十条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也规定,董事或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或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所以,在企业面临清算、破产时,公司董事、高管如果是一种逃避、消极、故意搞破坏的心态,一旦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或者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则法院可以支持债权人请求,判决相关人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企业出现困难,可能需要清算、破产时,董事、高管如何履职呢?
我们认为,在企业出现困难时,人员流动比较大,一般管理也比较混乱,因此,首先,要做好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的清理、保管、移交,特别是分子公司、控股公司、外地公司的资料保管,核心资料要交核心人员保管。其次是,履行相应的程序,及时决定成立清算组,减少公司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风险;第三,应注意和防止公司、公司股东有意的逃废债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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