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担保-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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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担保
所谓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提示1】银行出具的书面保证为保函,其他保证人出具的为保证书。
【提示2】保证人应该是第三人,债务人不能作为保证人。
一、保证的基本法律规定
(一)保证合同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的内容-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二)保证方式
【提示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提示2】在一般保证中,下列情形,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4)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二、保证人的资格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三、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费用;有约定从约定;对担保范围约定不明,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保证期限:无约定,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有约从约。
四、建设工程施工中常见的保证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