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考试复习资料】二级建造师《法规》干货(四)
本周考点:考点一:法定招标的范围、考点二:招标方式的选择、考点三:招标基本程序。
2Z203010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1)
考点一:法定招标的范围
1、必须招标的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经国务院批准, 2018年3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①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②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基础设施:能源、交通运输、邮电通讯、水利、城市设施、生态环境保护
公用事业:市政工程、 科教文卫体、卫生社会福利、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房
国有资金:财政预算、政府性专项资金、国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且国有投资者拥有控制权)
国家融资:国债项目、国家借款、政策贷款 、国家授权
外国资金:国际组织贷款、外国贷款、国际救助
2、必须招标的规模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可以不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而不适宜招标的;
(2)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3)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
(5)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否则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用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考点二:招标方式的选择
1、公开招标——招标公告不特定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投标邀请书特定三个以上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注: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2017年7月财政部经修改后发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3、两阶段招标——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
(1)第一阶段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
(2)第二阶段仅向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3)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要求,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4、电子投标文件的撤回
(1)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项目的上述相关公告应当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国家指定的招标公告媒介同步发布;
(3)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4)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拒收。
5、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场所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2017年11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2)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3)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4)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5)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7)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 ,以及评标情况;
(2)中标候选人接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3)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4)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5)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考点三:招标基本程序
(一)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三)编制招标文件及标底
1、招标文件的内容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2、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3、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修改或澄清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澄清或者修改资格预审文件, 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4、对招标文件的异议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5、标底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
标底只能作为评标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6、最高(最低)投标限价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1、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的内容
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2、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五)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的分类:分为资格预审(投标前)和资格后审(开标后)
1、资格预审: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2)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3)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4)对资格预审文件的异议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资格后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六)开标
1、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2、程序: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七)评标
1、评标委员会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含5人),其中经济、技术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评标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3、标底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4、否决投标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5、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澄清或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6、评标后工作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八)中标和签订合同
1、中标人的确定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不可抗力、不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2、合同的签订
(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2)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九)终止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考点四:禁止、限制投标人的规定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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