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满,转正事宜一拖再拖 律师:应视为自动转正
九江新闻网讯“入职4个多月了,我仍拿着试用期工资。”近日,市民辜先生向浔阳晚报记者反映,3月底,他通过应聘进入一家销售公司,但4个多月过去了,他每个月仍然只能拿到试用工资。
据辜先生介绍,3月底,他在网上看到一家销售公司发布招聘销售人员的广告,称新员工试用期3个月,转正后能拿到的报酬为2500元底薪+提成。“正好我也在找工作,于是第二天就按照招聘广告上的地址找到了这家公司。”辜先生告诉浔阳晚报记者,也许是因为能说会道,他当场就被录用了。
“头三个月,我每个月只能领到1000多元的试用工资,此外公司还摊派了销售任务。”辜先生表示,虽然无法拿到销售提成,但他还是通过自己的努力完成了每个月的销售任务。三个月的试用期过了,7月初,辜先生找到公司的一名刘姓负责人申请转正,但却被告知“老板在外地,转正需要等到8月再说”。8月初,辜先生再次找到该负责人,这一次,对方表示“还需要再等等”。
对于刘先生的回应,辜先生很是气愤:“说好了试用期是3个月,现在却一直拖着不让我转正,难道只是为了少发点工资吗?”辜先生说,他计算过,转正后,他每个月能领到近4000元工资。
随后,根据辜先生提供的电话,浔阳晚报记者联系了刘先生。刘先生表示,目前公司正在处理相关账目,辜先生转正的事宜确实需要再等等,待辜先生转正时,会补发之前的工资。
对此,浔城一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过了试用期,如果单位不办理转正手续,应当视为自动转正。”律师表示,自劳动者实际工作之日起,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只是劳动合同中一个特殊的阶段,即双方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受部分劳动法条款的约束,而试用期到期后,这些条款的约束力就将自动恢复,而并非需要办理手续以确认正式员工的身份。
“如果协商不成,辜先生可向劳动部门投诉维权。”律师说道。
(浔阳晚报记者 李超铭)